巢湖学院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 2025-01-16 浏览次数: 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集中展示我校女教职工的时代风采,选树巾帼建功先进典型、宣传先进,激励广大女同胞为学校发展建功立业,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二条  三八红旗集体基本条件

(一)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跟党奋进新征程、巾帼建功新时代。

(二)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精神风貌,品德高尚、甘于奉献。

(三)具有团队意识和创新精神,团结协作,积极进取,体现新时代女性集体的精神风貌,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在各项工作中成绩突出。

(四)申报三八红旗集体的单位,女教职工人数须占集体人数的60%以上,主要领导中原则上有1名是女性。近3年内未发生违法违纪和重大责任事故等问题。

第三条  三八红旗手基本条件

(一)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胸怀国之大者,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时代精神,品德高尚,无私奉献,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

(三)爱岗敬业、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教学、科研、管理及服务工作中成绩突出,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注重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一线的优秀女教职工中推荐。

(五)近2年年度考核中有1次优秀。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四条  三八红旗集体各分工会可推荐1个候选集体,校工会按分工会总数的20%评选;三八红旗手各分工会在职女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可推荐1名候选个人,校工会评选名额原则上按全校在职女教职工人数的2%评选。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五条  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每两年开展一次。各分工会根据评选条件和名额,在本单位范围内评选推荐三八红旗手(集体)候选人,并在本单位公示3天。

第六条  各分工会组织候选对象填写《巢湖学院三八红旗集体推荐表》、《巢湖学院三八红旗手推荐表》(附表),并撰写2000字左右的先进事迹材料及有关支撑材料,经所在党委(党总支)研究同意后,报校工会审查确定初步建议名单。

第七条  校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组织召开扩大会议,对照评选条件和先进事迹,认真评议,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选推荐;在此基础上,校工会召开工会委员会确定初步人选。

第八条  校工会将评选出的三八红旗手(集体)初步人选名单在校园网上公示一周,接受监督。

第九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再报经学校党委同意,校工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推荐要求

第十条  各分工会应高度重视该项评选推荐活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评选推荐工作顺利进行。在评议推荐三八红旗手(集体)候选人时,要充分考虑到一线教师所占的比例。

第十一条  对推荐的三八红旗手(集体)要注重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推进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稳定,履行岗位职责等方面的突出贡献。

第十二条  评选推荐工作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和推荐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的原则,在本单位教职工中广泛征求意见,民主推荐,确保推荐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3年内已经当选的三八红旗手(集体)如本年度没有特别突出的事迹,原则上不再推荐。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荣获校级三八红旗手(集体),由校工会予以表彰和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推荐省级同类荣誉称号的候选人将从校级三八红旗手(集体)中产生。

第七章   

第十五条  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评选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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